【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裁判管理办法》
中国足球协会
裁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足球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裁判队伍的建设,根据《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裁判组织管理规程》、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工作规 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足球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足球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足球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足协及其各级会员协会负责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六条中国足协全面负责对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国际级裁判员的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国际级裁判员在中国足协举办赛事中的执裁工作进行评估;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中国足协会员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协会”),可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足球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会员协会下级协会,可负责本地区足球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地方足球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可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足球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向上一级地区足球协会进行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申请。
第九条经中国足协授权的高等院校等单位(以下简称“具备资质单位”)可负责本单位足球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与裁判部
第十条中国足协成立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和裁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裁判部”),分权协作,并在中国足协领导下,具体负责足球项目裁判员的规划、管理、发展、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足协裁委会由中国足协执委会审议批准,是涉及中国足协有关裁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会员协会及以下各级协会应遵照中国足协相关规定组建裁委会。
(一)中国足协裁委会的主要工作内容
1、研究制订我国足球裁判工作总体发展规划。
2、就裁判人员职业道德事项进行纪律监察,并根据有关条例予以处罚。
3、国际级裁判申报候选条件和推荐人选的审批、讨论及决定。
4、裁判处罚、评优事宜的复核审批。
5、裁判人员升降事宜的审核和监督。
6、男子、女子预备国家级、中超、中甲、中乙和女子成年赛事、五人制、沙滩足球裁判人员培训、考核、聘任实施方案的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核。
7、中国足协裁判讲师和中国足协裁判监督培训、考核、认证方案及实施的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核。
8、研究与推进裁判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9、履行中国足协裁委会相关工作规范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会员协会裁委会
在中国足协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足球协会和重点城市会员足球协会,应结合本地区足球运动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相关内容及中国足协相关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向中国足协裁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会员协会及以下各级协会裁委会,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足球裁判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裁判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办法;组织相关裁判员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及技术等级认证等。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会员协会下级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会员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中国足协裁判部是中国足协秘书处的常设机构,按照中国足协执委会授权,依据中国足协裁委会决议,推进日常裁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执行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足球赛事的裁判选派、监督和评估工作。
(二)依据中国足协裁判工作发展规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培训、考核、升降、奖惩、技术等级认证、注册等日常工作,以及向裁委会提出建议等。
(四)组织翻译国际足球理事会足球竞赛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裁判文件,研究制定中国足协年度裁判工作统一尺度,并全面推进执行。
(五)执行中国足协及其执委会、裁委会议定的其他裁判工作。
第十三条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合会(以下简称“中足联”)裁判管理部门在中国足协裁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足联主办赛事裁判人员的选派、管理、升降、奖惩等事务。
第十四条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的具备资质单位,应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须向中国足协裁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五条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国际级裁判分为国际级裁判员、国际级助理裁判员、国际级视频比赛官员、五人制足球国际级裁判员和沙滩足球国际级裁判员。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技术等级认证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为:竞赛规则、临场执裁、专项体能及英语水平等。另外,裁判员还将接受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察。
第十七条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6周岁中国公民,掌握并能正确运用足球竞赛规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三级裁判员由会员协会、会员协会下级协会或具备资质单位培训、考核和审批。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学时45分钟,下同),考核内容应包括竞赛规则和临场执裁。审批后由会员协会下级协会报会员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能够比较准确运用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技能,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获得三级裁判员资格满1年,在会员协会或其下级协会组织的比赛(使用十一人制足球竞赛规则,全场比赛时间不少于60分钟,少于60分钟以半场计算,下同)中担任裁判员工作不少于15场。二级裁判员由会员协会、会员协会下级协会或具备资质单位培训、考核和审批。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考核内容应包括竞赛规则、临场执裁、专项体能。审批后由中 国足协会员协会下级协会报会员协会备案。
五人制足球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能够比较准确运用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技能,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获得三级裁判员资格满1年,在会员协会或其下级协会组织的五人制足球比赛(全场不少于40分钟,少于40分钟以半场计算,下同)中担任裁判员或第二裁判员工作不少于25场。二级裁判员由会员协会、会员协会下级协会或具备资质单位培训、考核和审批。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考核内容应包括竞赛规则、临场执裁、专项体能。审批后由会员协会下级协会报会员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运用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技能,具有一定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足球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获得二级裁判员资格满1年;在会员协会或其下级协会,以及具备资质单位组织的男子或女子U16以上级别(含)比赛中担任裁判员工作不少于15场;有至少2名会员协会裁判监督或裁判讲师对其裁判水平的评估和推荐。一级裁判员由会员协会或具备资质单位培训、考核和审批,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考核内容应包括竞赛规则、临场执裁、专项体能和英语水平。审批后由会员协会或具备资质单位报中国足协备案。
五人制足球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运用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技能,具有一定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足球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获得五人制足球二级裁判员资格满1年;在会员协会组织的男子或女子U15以上级别(含)五人制足球比赛中担任裁判员或第二裁判员不少于20场;有至少2名会员协会五人制足球裁判监督或裁判讲师对其裁判水平的评估和推荐。一级裁判员由会员协会或具备资质单位培训、考核和审批,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考核内容应包括竞赛规则、临场执裁、专项体能和英语水平。通过审批后由会员协会或具备资质单位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二十条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精通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技能,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执裁全国性比赛的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足球竞赛的裁判工作;获得一级裁判资格满1年;在会员协会组织的男子或女子U16以上级别(含)比赛中担任裁判员工作不少于15场;经会员协会及具备资质单位推荐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预备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培训班考核内容应包括竞赛规则、临场执裁、专项体能、英语水平。通过考核后满1年,并且在中国足协组织的各级全国U系列比赛中担任裁判员不少于15场或担任助理裁判员不少于20场,中国足协可进行选拔并择优 批准为国家级裁判员。
五人制足球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精通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技能,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执裁全国性五人制足球比赛的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五人制足球竞赛的裁判工作;获得五人制足球一级裁判资格满1年;在会员协会组织的男子或女子U15以上级别(含)五人制足球比赛(全场净时间40分钟)中担任裁判员或第二裁判员不少于15场;经会员协会及具备资质单位推荐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接受一定学时的培训并通过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竞赛规则、临场执裁、专项体能、英语水平。通过考核后满1年,并且在中国足协组织的各级全国U系列五人制足球比赛中担任裁判员或第二裁判员不少于10场并且担任第三裁判员或计时员不少于15场,中国足协可择优批准为国家级裁判员。
第二十一条国际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精通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技能,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组织足球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足球竞赛编排方法;原则上应连续两年取得中国足协相应类别顶级联赛执裁资格并具有一定场次的执裁经历(经评估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裁判员可酌情降低年限),并符合国际足联相关条件的国家级裁判员,可由中国足协向国际足联推荐,经国际足联批准后,成为下一年度的国际级裁判员、国际级助理裁判员、国际级视频比赛官员、五人制足球国际级裁判员或沙滩足球国际级裁判员。
第二十二条中国足协负责制定和审批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认证的具体标准,以及申报国际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须经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负责一级(含)以下的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各级足球协会及具备资质单位,不得跨地区、跨系统、跨审批权限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以下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开展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六条不符合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足球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中国足协负责制作国家级裁判证书和胸徽。一级以下裁判证书和胸徽由中国足协指定的制造商生产,由中国足协授权审批相应技术等级的单位颁发。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八条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级裁判员每年须注册1次,注册的有效期至下一次规定的注册日期之前。各级裁判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注册,逾期按放弃注册处理。
第二十九条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按年度在中国足协进行注册,一级裁判员向中国足协进行备案。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可按照中国足协规定的办法,由会员协会具体组织。注册时只能在一个会员协会进行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裁判人员由于工作调动或居住地变更,需更改注册协会,应征得原注册协会及转入协会同意,并按中国足协相关规定办理转出、转入、报备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中国足协、各级会员协会及具备资质单位通过中国足协指定的相关信息化平台进行注册,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裁判员部分主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足球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三条全国性足球比赛的裁判员须由国际级、国家级及中国足协认可的具有相关执裁资格的一级(含预备国家级)裁判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足球比赛,应按照国际足联或相关足球联合会的要求选派裁判员;主办方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按中国足协相关规定选派裁判员。
第三十五条中国足协选派裁判员参加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应通知裁判员注册单位。
第三十六条由会员协会举办的足球比赛,裁判监督、裁判长、裁判员的选派条件,可由相应的会员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七条全国性和地方性足球比赛的裁判员选派须符合中国足协及各级会员协会、竞赛主办单位指定的裁判人员选派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足球比赛的裁判员,由中国足协确定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三十九条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性足球比赛的临场裁判员,中国足协应根据相关原则进行选派。
第六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足球比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针对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针对自身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裁。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技能。
(三)主动参加培训活动,服从培训安排,指导培训低级别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及具备资质单位每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各级比赛的裁判监督或裁判长,应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相关评估或考核,并向选派裁判员的协会裁判管理部门反馈考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取消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等。
第四十四条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及具备资质单位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罚。地方足球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地区足球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一级地区足球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足协裁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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